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