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0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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