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法律 发布日期:200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