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法律 发布日期:200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