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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