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