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