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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