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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