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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