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