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