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