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