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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