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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