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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