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