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