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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