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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