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