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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