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
(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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