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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