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账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账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