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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