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