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