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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