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