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