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