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