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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