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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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订立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以及省、...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