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