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