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
(五)企业所有者提供的其他合法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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