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