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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