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