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