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