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