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