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2011年1月8日删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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