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销售前款所指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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