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