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