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重视企业信誉;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标识,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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