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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