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