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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