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